2005年8月2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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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语言该不该因立法而讳用?
周士君

  包括网络语言在内的一些习惯用字用语,将被吉林人大列入“依法打压”的范畴,其中包括企业取“洋名”和“洋字号”以及网络语言满天飞等情形。随着吉林相关法规的出台,企业使用“洋名”和“洋字号”以及乱用网络语言等行为,都将有可能被视为违法了(据8月22日《新京报》)。对付漫天飞舞的网络语言,要不要动用立法资源?或者说,那些“约定俗成”的网络语言,到底该不该因立法而讳用呢?
    实际上,现在许多业已规范的语言文字,也大都是从当初的一些“流行”的另类语言演化而来,它们也都由一个被“主流”接纳和接受的渐进过程。如今,那些流传范围广而又属“约定俗成”了的网络语言,不管立法者是否喜欢和接纳,也不管是否允许其流行和使用,一些已经能“满天飞”的网络语言,事实上已经融入到处于“主流”地位的规范语言文字之列了。而那些属于用语习惯引起的企业取“洋名”和“洋字号”现象,到底属不属于“法管”的范围?恐怕也有商榷的余地。毕竟诸如企业取“洋名”和“洋字号”以及网络语言满天飞的现象,作为一种流行的习俗,即便强行将其纳入“法管”的范围,也难免会因其流行范围太广和“避法”空间太大,而使所立之法变成中看不中用的“花瓶法”。
    国家语言文字政策的一些规范标准,最好以倡导为主。因为语言文字的使用,从习俗的角度看,有点像穿衣打扮,一个人习惯于浓妆艳抹还是素面朝天,完全跟其习惯、个性乃至风气有关。5年前颁布实施的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第13条规定:“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”。也就是说,除了国家公共机构之外,包括企业在内的一些语言文字“用户”,其行为是否符合“规范”,只能以“倡导为主”,而非“强令”其如何如何。比如企业取“洋名”和“洋字号”的权利,表面上看属不规范用字的范畴,实际上还有企业为实施“与国际接轨”和打开海外市场的经营战略的考虑。至于网络语言之所以“满天飞”,除了其自身固有的“活力”和“魅力”外,更说明其已日臻“约定俗成”了。既然国家法律没有限定企业的“起名权”和公民的“造语权”,地方法规又何来“取缔”企业“起名权”和公民使用“网络语言”的权力呢?
    再者,就是吉林这部法规草案一旦被通过并实施,又该如何对待那些业已使用或企业流传广远的“洋名”呢?因为依据法律“不溯及既往”的原则,该法规根本无权拿其诞生之前就已在“乱用”的“洋名”或“网络语言”治罪的,而这些“老资格”的“洋名”和“网络语言”能获得合法的生存空间吗?现代法治要求政府应尽量少干涉公民私生活的自由,包括以多数人的名义限制少数人的自由。而取名择字的自由,本身就属于人们生活惯例和习俗的范畴,是一种成文法不应干涉的权利。
  惯例“源于自然”,是自然的正义,比起那些不时修订废止的法条来说,也更为经久可靠。而立法干涉这样的惯例或习俗,结果很可能导致“恶法”的诞生。